第12章 谢渊奏陈黄河治理及镇刑司贪腐事疏(第2页)
去岁徐州段筑堤,匠人李二柱断指泣告:“镇刑司以河沙充石,每车掺铁砂三成,磁石能吸。” 臣遂制验粮锤,嵌磁石于锤头,凡石料过锤,砂铁自显。三年间,共查获私卖石料十七万担,救活饥民八万七千余众。此非臣之能,实百姓之心为堤,匠人之力为基也。,咸^鱼~看·书. ′更?新¨最/全′盖治河之道,非徒恃人力,更需顺乎水性,得乎民心。民心所向,众志可成城;水性既通,河患自可弭。
其二:贪腐之根,在结党而坏法纪
镇刑司掌印太监王真,久据要津,结连六部,私设 “飞骑驿” 三十八处,专为转运私矿、私盐。臣查徐州预备仓,见账册 “河工银” 条目下,朱笔改注皆用龙涎香墨 —— 此镇刑司独用之香,与瓦剌通商密信同味。更有匠人血书藏于铁犀腹内,记其扣粮二十万石,致曹州灾民以麸糠充饥者,凡三千户。
去冬查涿州废窑,得甲胄三万套,簇身刻 “镇” 字暗记,与王真腰牌纹合。窑中骸骨三十余具,皆河工断指者,其掌纹间嵌磁粉,盖因王真逼匠人在砖坯掺铁矿粉,以充石料,匠人遂暗留磁粉为证。此等行径,上亏国帑,下残民命,实《大吴律》“奸党罪” 之酷者。王真之流,结党营私,蠹国害民,其罪擢发难数,不严惩不足以正国法,不根除不足以平民愤。
中股
其一:整肃之策,在立规而广言路
臣愚昧,以为治河如治吏,必破 “官官相护” 之网,开 “民言得上” 之路。今有三策,敢为陛下陈之:
一曰定考成以核实效
仿太祖 “考成法” 而损益之,分 “民生改善、弊政清除、制度创新” 三纲,每策必附百姓具结、匠人印信、地方官画押。如徐州仓改建,耗银虽逾旧例三成,然霉变率从七成降至一成,救活灾民万余,此等实绩,岂得以 “例破制” 斥之?建议将《民情条陈》三百零七条着为令甲,使天下官员知:考成非在文案之精,在仓廪之实;非在胥吏之巧,在百姓之口。盖考成之法,所以督责官员,使其恪尽职守,以实绩为导向,而非以虚文为务。若徒以旧例绳之,而不顾民生利弊,则考成之法,将流于形式,而失其本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