春心晓梦 作品

第379章 律断玉案(第2页)

他笔尖落在“赃物”二字上,“关键在王丙的‘知情’与否,及李乙‘拾得’的真实性。”

此时,鸿鹄书院的张铁牛已拍案而起,粗声对陈靖道:“这有何难!李乙必是窃贼,王丙明知价高还买,就是销赃!”

陈靖却摇着折扇,慢悠悠道:“《大陈律》‘疑罪从无’,若无现行,需查赃物流转痕迹。”

漠北书院的陆苍梧性子最急,已写就判词初稿,苏烈凑过去看,只见纸上写着:“李乙盗窃论罪,杖八十流三千里;王丙知情买赃,笞四十罚银五十两。”

白露书院的洛云舒忽然开口,声音清润:“《贼盗律》规定,‘窃盗赃满十匹徒三年’,玉摆件估价纹银百两,远超十匹绢价。但李乙若坚称‘拾得’,需举证荒地确有失物可能——比如张甲是否曾携摆件出游?”

这话提醒了众人,案牍区顿时响起翻查卷宗的簌簌声。

秦朗在“事主供词”中找到一句:“玉摆件平日供于正堂,上月初二曾借与表亲观赏,初三午后取回。”

他提笔在纸上写下:“初二至初三,摆件曾离宅,或有遗落可能,但李乙恰在初三夜出现在张宅后巷,时间太过巧合。”

林诗允补充道:“王丙‘不知是赃物’的辩解,《大陈律》有‘买赃减盗罪一等’的条文,但若‘价明显低于市价’,则推定为‘知情’,二十两仅为市价五分之一,显属知情。”

巳时将尽时,考评团开始巡案。

工部尚书周正明在鸿鹄书院案前驻足,见陈靖判词写道:“李乙盗窃未遂(因无直接证据),按‘夜无故入人家’杖六十;王丙按‘过失买赃’罚银,追缴赃物返还事主。”

周正明眉头微蹙:“过于宽纵,失了律法威慑。”

枢密院副使李崇山走到国子监案前,目光落在秦朗的草稿上。纸上先列三纲:一辨李乙罪责——结合“旧怨”“夜徘徊”“低价转卖”,推定“临时起意盗窃”,而非“拾得”;二析王丙——“明知价低而买”,属“知情买赃”,减盗罪一等;三论赃物返还——责令王丙退赃,李乙赔偿张甲误工费。